來源:日期:2024-07-04
2024年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污水處理站南側荒地開挖的土溝內有黃色污水。經過進一步調查,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麥淀粉生產線廢液回收生產線在維修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吳某某擅自在生產線廢水收集池和污水處理站調節池之間安裝地埋三通管和管道,于夜間將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水通過地埋三通管和管道陸續排入廠區內污水處理站南側荒地上開挖的土溝內。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排污地塊中的廢水COD、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以及pH值等各項污染物指標均超過《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1-2010)表2排放限值。
【查處依據】
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
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綜合案件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對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4.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建議對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實施行政拘留。經執法人員復查,廢水收集池和污水處理站調節池之間安裝的地埋三通管和管道已拆除,土溝內的污水全部抽至廠區內污水處理站調節池,開挖的地塊已恢復原狀。
【案件啟示】
一、現場檢查不能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本案是典型的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案件,此類案件辦理起來較為復雜,在日常的檢查中,私設暗管排放一般比較隱蔽,不容易被發現,對暗管的完整取證也有較大的工作量,但在生態環境部門日益完善的調查手段面前,任何環境違法行為終有一天會露出馬腳。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從現場發現的存有污水或污水痕跡的普通荒地溝槽入手,結合第三方采樣監測與縝密的調查詢問、現場指證,最終確定了當事人通過暗埋三通管道排污的違法事實。
二、提升企業法治意識是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本案中,當事人漠視環保責任,只顧追求經濟利益,存在僥幸心理,低估政府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決心和能力。本案的查辦對當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的震懾意義,也給企業敲響了警鐘,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環評文件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設施,做好生產廢水的收集處理,并強化日常管理,確保出水達標,落實自查機制和臺賬登記,嚴禁未經治理直排、私設暗管偷排、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案例二:甘肅某牧業有限公司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甘肅某牧業有限公司周邊區域進行檢查時,發現在該公司東北方向約800米外荒地上有一地塊,地塊邊界利用沙土進行圍擋,地塊內有糞污和污水。經進一步調查,2023年8月,甘肅某牧業有限公司牛場糞污廢水固液分離設備水泵出現故障,導致廢水無法抽到發酵池正常處理,公司廠長王某雇傭兩輛罐車,將未經固液分離的糞污廢水拉運傾倒在了上述地塊中無防滲措施的沙土坑內。檢測公司對排污地塊內的廢水進行取樣檢測,顯示COD、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等各項污染物指標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
【查處依據】
甘肅某牧業有限公司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綜合案件違法情節、整改情況和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對甘肅某牧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對該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社會公布。經執法人員復查,甘肅某牧業有限公司對排污地塊的糞污水已完成清理,并對排污地塊進行了回填。
【案件啟示】
經過多年普法教育,目前大多數養殖企業都能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各項污染設施正常運行。但有極個別養殖企業環境保護意識薄弱,內部管理不規范,糞污廢水直排等問題時有發生。通過依法打擊畜禽養殖行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震懾潛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義,讓養殖企業提高守法意識和防范意識,切不可心懷僥幸心理,隨意排放畜禽養殖廢水,無視法律規定必將面對懲處。
案例三:民樂縣某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張掖市生態環境局民樂分局執法人員對民樂縣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廠區西側已硬化地面上露天堆存大量細顆粒狀鉻鐵水淬渣,貯存要求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存在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依據】
民樂縣某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結合案件違法情形和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民樂分局對民樂縣某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經執法人員復查,民樂縣某有限責任公司已將廠區內露天堆存的細顆粒狀鉻鐵水淬渣全部轉移至固廢貯存棚內規范堆存。
【案件啟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大提高了涉固廢類環境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固廢處置的主體責任,切勿“因小失大”,貪圖一時方便而受到比較嚴厲的處罰。本案中,張掖市生態環境局民樂分局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企業涉固廢類環境的監管,全面排查企業環境風險隱患,對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等違法行為采取“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企業在收集、貯存、處置一般工業固廢過程中應遵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確保安全、可靠。
案例四:某煤炭物流公司露天堆存煤炭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執法人員在轄區火車站日常檢查中,發現某煤炭物流公司露天堆存煤炭約45噸,其堆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查處依據】
某煤炭物流公司露天堆存煤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案件違法情形和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對某煤炭物流公司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經執法人員復查,某煤炭物流公司已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案件啟示】
本案是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典型案例。本案告誡相關企業經營管理者,要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增強環保意識,全面了解、掌握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范要求,并予以嚴格實施。